城鎮化是經濟結構與社會利益重新布局、創造和分配的過程,是規模浩大的政治、經濟系統工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職能會發生急劇的擴大與轉變,政府必須做好“盡精微、致廣大”的全面設計、安排與管理,才能確保城鎮化的效率和質量,少走彎路,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減少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在這方面,世界上最早實現城鎮化的歐洲國家有很多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借鑒。2012年5月3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克強同志和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簽署《中歐城鎮化伙伴關系共同宣言》,表達了學習歐洲經驗,與其開展全面合作的意愿。[1] 在此精神指導下,本文將主要對英國、德國和法國的城鎮化歷史進程進行比較研究,聚焦城鎮化過程中的政府職能問題,總結可資中國借鑒的經驗。本文認為,中國城鎮化建設應充分發揮制度優勢,積極調整政府職能,做好“政府搭臺、經濟唱戲、以人為本”的頂層設計,推進中國的城鎮化進程沿著更好、更快的路徑發展。
城鎮化進程須以產業升級為基礎
如果說現代化是一枚硬幣,那么工業化和城鎮化就是這枚硬幣的兩面。產業結構的變化決定了人們居住方式的轉變,城鎮化反過來又為工業化提供充足的勞動力供給和必要的社會需求。因此,工業化與城鎮化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工業革命以前,歐洲國家的城市主要以商業或政治為基礎,因此人口規模普遍較小。工業革命后,歐洲各國先后啟動以工業化為基礎的城鎮化進程,城鎮人口規模急劇擴大,逐步完成國家的城鎮化進程。(參見附表一)從歐洲的歷史經驗看,沒有產業升級這個基礎,只能產生人口規模有限的政治城市和商業城市,而城鎮化進程的最終完成則必須依靠以產業升級為基礎的現代經濟城市。
歷史上,歐洲各國的城鎮化模式都是由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因素決定的,相互之間差異很大。從根本上說,城市化的動力來源于工業化。但是,歷史和政治因素對城市化進程的影響也不可低估。
英國的城鎮化進程發端于18世紀中葉,是與工業化進程同步發展的。18世紀早期,英國的城市人口約占總人口的20—25%,到1801年就已經增加到33%。1800年,倫敦的人口達到100萬,成為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1851年,英國已有580多座城鎮,城鎮人口達到總人口的54%。19世紀晚期,英國70%的人口都已經居住在城市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城鎮化的國家。英國工業化過程中,政府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理念,對工業布局不加行政干預。這使得英國的城市發展更多地圍繞工礦區展開,許多新城市并不是在原有封建政治、文化、商業城鎮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興工業城市一般都有著比較便捷的運河、港口、鐵路交通優勢,有利于工業發展,創造出大量就業機會。反過來,勞動力聚集又促進了相關服務業的發展,使得城市規模迅速擴大。曼徹斯特、格拉斯哥、伯明翰等英國大中型城市,都是按照這種模式建設起來的。
相比之下,歷史同期法國的小農經濟勢力較強,工業化發展較慢。究其原因,法國雖然是歐洲國家中實行中央集權制的代表,但是國家財政的能力卻一直相對較弱,這就限制了法國大革命前政府促進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能力。例如,“在法國大革命前的20年,一陣運河熱席卷了法國,就如同曾在英國發生過的情況一樣,但由于財政方面和政治方面的困難,沒有產生什么結果”。[2]法國大革命后,包括英國在內的歐洲工業化國家對法國實施經濟封鎖,進一步影響了法國工業化進程的發展。1815年,拿破侖帝國覆滅之后,法國進入和平發展時期,國家立即通過一系列立法強化國內市場統一、增強國家財政能力、介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法國的工業化進程隨即進入高速發展時期。以鐵路建設為例,1841年,法國政府“決定通過向私人公司讓步并在財政上使之有利的辦法,介入這方面的工作,這也就是所謂勒格羅計劃”。雖然隨后的危機延緩了此項工作,但到1870年,法國的通車里程就從1846年的1800公里增加到17500公里,基本追上了歐洲其他國家。[3]但是,就城鎮化而言,法國的中央集權體制還是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由于工廠主要集中在巴黎、里昂、波爾多和馬賽等傳統政治中心城市周圍,法國的城鎮化主要是通過這些城市的擴張實現的,其他中小城鎮直到二戰之后才有所發展。因此,法國城鎮化進程的速度比英國慢得多。1800年,法國的城市人口為10%,到1880年才增加到35%。直到1931年,法國才實現城鎮化。
與英法相比,德國的現代化進程具有后發趕超性質,是在德意志帝國威權推動下展開的。在威權體制的作用下,19世紀中期的“德國比不列顛更易于把勞動和資本轉入像采礦、機械化工、化學制品和電車這樣的新興工業,并用最新的技術裝備它們。德國的實際工資較低,這就有助于使它的西方鄰國喪失了從前在競爭中的優勢。”當時,“德國主要仿效外國的模式。它不僅仿造機器,而且還模仿各國的‘社會性創造’,即新的商業機構和制度、貿易方法、經濟政策和行政管理等準則”,[4]形成獨創性和高質量象征的“德國制造”是后來的事情。這種人為推進的方式使德國城鎮化具有兩個特點:其一是速度快,從1871年到1910年,德國用不到40年的時間就實現了城鎮化;其二是以原有城鎮為基礎,沒有完全依照工業發展的需要另起爐灶。德意志帝國建立前,德國是由38個各自為政的小邦國組成的,這些邦國都有各自的政治、經濟中心城市,德國的城鎮化基本是以這些城市為基礎完成的。這使得德國的城鎮化進程比較均勻地在全國鋪開。直到現在,德國城市發展的特點仍是中小城市多,各類城市協調發展,布局較為合理。
由此可見,任何國家的城鎮化進程都不是在一張白紙上進行的。政府應該做的是因勢利導,綜合考慮經濟規律和其他因素的作用,推進城市布局的合理化。歷史上看,歐洲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所承擔的職責和發揮作用的方式有很大差別。以其共性而言,在工業化進程中,歐洲國家承擔的主要職責是清除工業發展的障礙,確保經濟自由、維護經濟秩序,同時還要為工業發展創造條件,其中包括維持社會穩定、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創造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需的法律秩序,直至對產業結構的變化實施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引導”。同時,歐洲國家還承擔著為工業化進程“創造需求”和“保護需求”的使命。顯然,在上述方面,對城鎮化進程施加必要的國家規劃、投資和管理是題中應有之義。
建立城鎮化的法律框架
從歐洲的歷史經驗看,城鎮化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利益重新布局、分配和創造的過程。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將城市化進程納入法治軌道,鼓勵利益相關者積極參與決策和實踐,才能確保城鎮化進程順利進行。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必須施加干預的事務迅速增加,其中包括制定國家和地方的城市發展規劃、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房屋建設、實施現代化的城市管理等。這意味著政府社會管理和城市建設職能的擴大,必須建立比較完善的法律框架。沒有法制化保駕護航,城鎮化進程就不可能順利進行。
1850—1914年,歐洲發達國家的城鎮化進程迅速推進。在這個過程中,各國普遍推出了一系列關于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涉及征地拆遷補償,城市基礎設施、公共交通、公共設施和公共房屋建設,城市治安維護、貧困人口救濟和環境衛生管理等。[5](參見附表二)
城鎮化要求政府施加全面規劃與管理,其目的并不是國家要把城鎮化“包下來”,而是要建立市場機制可以順利運轉的法律框架,同時用公共財政為城鎮化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支持和公共產品。從歐洲國家的經驗看,各國介入城鎮化時間和程度不等,但是早晚都要做。德國、荷蘭政府為城鎮化設立法律框架的時間較早。英國早期奉行不干預政策,直到出現很多城市問題,才開始逐步完善立法。瑞士各州工業化程度差異性很大,城鎮化的政策與法律需求不同,各州政府實施干預的范圍和程度也隨之不同。法國城鎮化的特點是除了巴黎之外其他地區的相對滯后,因此這個中央集權制國家對城鎮化的介入反而較晚。瑞典的起步也比較晚,根源是其工業化進程起步較晚。由此可見,國家對于城鎮化進程施加干預的方式與程度要依工業化提出的社會需求相應,不可一概而論。
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集中使用土地是基本條件。能否順利實現土地集中使用,對城鎮化的速度與模式具有決定作用。在這方面,英法兩國的差別很能說明問題。
英國是通過野蠻的“圈地運動”實現土地集中的。工業革命以前,在農奴制解體過程中,英國、法國和德國都出現過貴族強占農民份地及公有地,剝奪農民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圈地運動”,但英國進行得最為徹底和持久。歐洲歷史上,英國圈地運動是最殘酷的歷史事件之一,但客觀上為其工業化提供了土地、資本和廉價勞動力等條件。由于土地使用權集中在少數人手里,英國的城鎮化進程得以按照“有利可圖”的原則,以資源和市場為導向發展起來,各城市在產業結構和經濟功能上各具特色,在形成曼徹斯特、利物浦、伯明翰、格拉斯哥、里茲等工商業中心城市的同時,出現了一批分別以紡織、工礦、港口、海濱、交通樞紐和商業為主要功能的中小型城市,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城市群和城市帶。
相比之下,法國城鎮化進程則慢得多。這里的重要原因是:法國大革命前后,大量土地為農民所占有,土地集中程度降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限制了法國工業化的社會需求和勞動力供給,由手工作坊組成的“家庭加工系統”和保守的家族企業成為當時法國工業的主體,嚴重制約其工業化和城鎮化速度。同時,工業發展滯后,還使法國形成了以行政城市為主的城鎮化格局。1800年,法國只有巴黎、里昂和馬賽等三大城市的人口超過10萬,1851年又增加了波爾多和魯昂。直到現在,法國最重要的城市仍然是這五個,中小市鎮發展相對遲緩。目前,多數后發國家的城鎮化模式都更接近法國,中國也不例外。究其原因,與土地集中使用方面的困境有直接關系。以土地碎片化為基礎的小農經濟越強大,城鎮化背離經濟要素配置需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要解決這個問題,英國通過圈地運動實現土地集中使用的路徑不僅是不可復制的,而且是不可想象的。現代歐洲國家的普遍做法是以法治手段對土地用途實施管控,保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公益目標的實現,同時保護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在現代社會中,土地的所有權形式并不是決定性的,對土地用途的管控權才是最重要的。英國的土地自1066年后均屬英王或國家所有,個人、企業和各種機構團體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1947年通過的英國《城鎮和鄉村規劃條例》規定,一切土地的發展權即變更土地用途的權利歸國家所有,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變更土地用途,須先向政府以繳納發展稅的形式購買發展權。實行所謂的“土地發展權國有化”。這種做法不僅提供了英國土地使用的規劃程度,而且有效降低了國家城市建設開發的地價成本。
法國的土地大部分為私人所有。要進行城市開發建設,不論使用私人所有的農用土地還是建設用地,都要先購買私人土地,然后再由政府組織有關公司進行開發,國家開發建設后的土地一般不再出售給私人,而是由有關公司使用和管理。為促進社會和諧,減少社會矛盾,政府鼓勵較高收入家庭與較低收入家庭在政府開發的同一居住區內居住,并根據較低收入家庭情況的不同,由政府給予補貼。按照法律,政府購買私人土地應基于公益目的,價格由政府組織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土地所有者不能漫天要價,否則政府可以凍結該土地的用途或禁止該土地轉讓買賣。這種制度貫徹了行政管理和市場公平的原則,既有助于城市公共設施和公共住房建設的順利實施,也可以保護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回顧歐洲國家城鎮化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這一進程在政治層面上就是歐洲國家的政府實現職能擴大與轉變的“現代化”過程。以英國為例,1830—1832年的英國議會改革和1839—1848年憲章運動后,英國政治現代化進程加速,其主要表現是選舉權不斷擴大,同時政府承擔起越來越多的城市管理責任。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英國鼎盛的維多利亞時代(1837—1901年),城市逐漸成為左右社會輿論和政府政策的地方,資產階級政府在市民的壓力下被迫擴大民主、改善民生。1832年改革后,英國首先修改的是濟貧法,規定由中央政府統一救濟城市貧民。1833年,英國推出工廠法,建立工廠視察員直接向國務大臣匯報的制度。這些改革都是在出現嚴重“城市問題”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當時的英國城市普遍面臨著人口急劇膨脹、失業嚴重、貧民聚居的狀況,由于政府的干預和管理滯后,最終造成疫病流行。1831—1832年,英國各城市爆發大規模霍亂,議會隨即通過緊急法案,要求地方政府增加稅收以改進城市公共衛生狀況。1848年,英國再度爆發霍亂,議會通過公共衛生法,規定中央機構衛生總署有權根據地方納稅人的申請或在死亡率超過一定數量的時候介入衛生管理。據統計,1848—1853年,英國有284個城市要求衛生總署進行干預。1866年,英國議會通過住宅法,規定房主必須為租戶整修破敗污穢的房屋。同時,地方當局有責任對城市中不合衛生標準的地段進行拆除或改建。在此項法規的支持下,當時伯明翰和利物浦等城市都進行了較大規模的城市改造。
這些在現代政府看來責無旁貸的事務,對當時的英國說來卻無異于一場革命。因為此前英國是典型的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的自由放任資本主義模式,政府只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對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度很低。政府介入城市管理和相關公共服務,是英國政治現代化的核心內容。二戰結束后,英國主要政黨在凱恩斯主義的指導下,進一步加大對于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力度,被人們稱為“粉紅色的社會主義”國家。20世紀80年代后,英國進行了新自由主義性質的改革。但是,這些改革并沒有使英國退回到戰前的自由放任狀態,而是完成了一個“螺旋式上升”的發展過程,在政府管理和經濟自由之間達到了新的平衡。
建立“以人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
從歐洲歷史經驗看,城市化可以成為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重要的經濟增長點。但是,要通過城市化推動經濟發展,政府首先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理念。城市化意味著人口聚居,傳統農業社會以家庭、鄰里和村舍為主的社會保障體系趨于瓦解,人們的流動性增強,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現代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這不僅是維護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而且可以創造大量就業和經濟效益。城鎮化人口聚居會產生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其中包括住房短缺、人口流動、貧困救濟、社會治安、城市環境、公共衛生等。這些問題不是市場機制可以解決的,必須由政府出面采取對策。可以說,城鎮化不僅意味著政府職能的擴大與轉變,而且城市管理與公共服務最終將成為政府日常行政的主要內容。就中國而言,盡早樹立這種理念,不走歐洲國家城鎮化早期“先出問題再治理”的老路,可以減少城市化進程中社會問題的沖擊。中國的城鎮化進程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世界各國在城市公共服務與管理體系建設方面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我們有能力在較高起點上建立比較健全的法律和政策體系,不僅建好城市,而且管好城市。目前,中國城鎮人口已經超過50%,與之相應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從理念到制度都需要及時跟進。在這方面,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無疑是很有意義的。
第一,應盡早樹立政府管城市的理念。這并非排斥市場和社會因素的介入,而是要明確強調政府的核心與主導作用。在這方面,英國和德國城鎮化的發展歷程很有說服力。在城鎮化的早期,英國政府片面地奉行“自由放任”政策,對城市發展與管理不加任何疏導和干預,致使各大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失業嚴重,最終在1831、1848、1853和1865年四度霍亂流行,迫使英國政府先后出臺濟貧法、公共衛生法和住宅法,擴大中央政府的城市管理權限,準予地方政府增加稅收落實相關職責,支持伯明翰和利物浦等大型工業城市進行城市改造。相比之下,德國的城市化進程是在德意志帝國威權主導下完成的。由于經過相對嚴格的政府管控,德國在城市產業布局、人口分布、城市規劃等方面都比英國更加合理,在其迅速崛起過程中起了很大作用。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堅持對城鎮化實施政府主導,通過戶籍管理和農民工流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歐洲城市化早期因失地農民無序涌入城市造成的貧民窟現象和其他社會問題。盡管目前這種做法存在爭議,但從歐洲歷史經驗看,不應全面否定。
第二,明確建立城市的人口、社會與環境承載力觀念,對城市施加以人口管理為核心的政策體系。在這方面,歐洲國家普遍付出過慘痛的代價。其中最為典型的還是英國。歷史上,由于缺乏必要的規劃和疏導,英國城市化過程中出現了人口分布嚴重失衡,多數人口集中在少數大城市的情況。直到現在,英國人口80%以上仍然集中在英格蘭地區的幾個大城市中,加劇了人們在就業、交通、住房等方面的困難,對人們的生活質量產生消極影響。不僅如此,由于多數英國城市都是圍繞某種產業發展起來的,那么該產業的衰落就會損害城市的存在基礎,導致大量居民流出,形成“破敗市鎮”。20世紀二三十年代,英國的煤炭、紡織和造船工業日益衰落,致使100多萬人流出以上述工業為支柱的北方城鎮,涌入大倫敦地區和英格蘭南部新興城市尋找工作,達勒姆—諾薩伯蘭地區、蘇格蘭中部低地、泰恩塞德、默西塞德、西約克郡和南威爾士地區的很多老工業化城鎮的發展陷入停滯。由于早期英國城市在形成過程中缺乏規劃,因此存在街道狹窄、住房擁擠、公共設施布局不合理的情況。實際上,從19世紀中期開始,英國的地方政府已經開始廣泛地介入城市街道改造、公共設施建設和住房管理等事務。1866年,格拉斯哥市政府通過法案,對市中心約88英畝范圍的區域進行重新規劃,拆除雜亂無章的建筑物和私搭亂建的貧民窟,對街道進行新建和擴建,建設了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為緩解居民住宅狹窄的問題,利物浦市政府從19世紀40年代就出臺了條例,對居民的住宅建筑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6]但從效果上看,這種先放任自流然后治理改造的模式存在很多缺陷,成本高昂、成效有限。
第三,真正建立以人為本、服務于人的城市管理理念。在城鎮化的中期,歐洲國家普遍實施了以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為核心的市政建設,城鎮化后期則把工作重點放在城市環境改善,建立花園城市和宜居城市,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方面。事實上,這些以改善城市人口生活環境為目的的市政建設并非完全是“消費性”的支出,也可以創造大量的就業和需求,為經濟增長注入活力。以公共交通為例,歐洲國家在城鎮化進程中就普遍給予了高度重視。早在1863年,倫敦就開通了世界上第一條地鐵,此后逐漸建成便捷的立體交通網絡。1890年,巴黎市政府就開始推動以無軌電車取代馬車的城市公交升級工作。這是因為,城市公交的改善不僅可以使人們的生活更加便捷舒適,而且可以拓展城市的發展空間,帶來新的增長機遇。德國的城鎮化進程對其經濟增長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1871年前,不到2000居民的村舍的人幾乎始終占德國總人口的71.5%,只有5%的人居住在10萬居民以上的城市。但是,到1910年的時候,后面這一比例已經增加到20%,在這個過程中“非農業住宅的建筑占到了凈投資總額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城市建設不僅促進了當時德國建筑業的發展,而且促進了與磚、瓦、沙、石有關行業的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金融業、玻璃工業、煤氣和自來水工程等行業的發展。1880年以后,又促進了電力工業,包括有軌電車在內的地方運輸系統,以及批發和零售業的發展。[7]可以說,在德國崛起的過程中,城鎮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城鎮化的早期,英國在自由放任經濟理念的指導下,曾經逐條違背了上述原則,結果造成了嚴重的城市病,付出了慘痛的經濟和社會代價。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倫敦毒霧事件。歷史上,英國首都倫敦曾因污染嚴重而成為“霧都”。19世紀末到20世紀中期,倫敦每年的重度霧霾天氣均在30—50天。嚴重的時候,整個城市都被籠罩在遮天蔽日的灰黃色霧霾中。在英語里,這種霧霾被稱為“煙霧(smog)”,這個詞是由煤煙(soot)和煙塵(smoke)合成而來的,它們也就是倫敦霧霾的主要來源。形成這種情況,根本原因是倫敦的人口密度過高、周邊工廠林立,加之倫敦鄰近泰晤士河入海口,秋冬季常為潮濕的低氣壓所控制,燃煤產生的煙塵無法及時排出,以致形成籠罩在城市上空的霧霾。1873年、1880年、1882年、1891年和1892年,倫敦的毒霧都曾造成上千人死亡。但是,最嚴重的還是發生在1952年12月5日至10日的“倫敦煙霧事件”。據英國官方統計,持續五天的霧霾造成5000多人喪生,在大霧過去之后的兩個月內又有8000多人因相關疾病死亡。這次災難促使英國政府下定決心治理城市空氣污染,用20年時間摘掉了倫敦霧都的帽子。
令人遺憾的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發展中國家的大城市正在重演倫敦的悲劇。盡管當代各國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意識已比工業革命時期的英國強很多,但是由于多種原因的限制,實施城市規模的人口與環境承載力管理卻仍非易事。很明顯,當人口總量和密度超過一定限度的時候,即使人均污染排放很低,居民生活和相關企業的污染排放總量還是很高,各種減排措施就變成了治標不治本的舉措。2012年,倫敦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5100人,在世界城市人口密度排行榜上位居第43名,在發達國家大城市中是比較靠前的。但是與中國大城市相比,情況則要好得多。同期,北京人口密度為11500人,上海為13400人,深圳更是高達17150人。人口總量方面,2012年倫敦人口827萬,同期北京中心區常住人口超過1020萬,上海超過1360萬。如果考慮流動人口因素,這種差距還可能進一步擴大。縱觀世界城市人口密度排行榜,名列前茅的都屬于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形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與社會資源過度集中、公共交通投入不足、產業布局不合理等都有關系。但是,從公共政策層面看,則主要是政府在城市規劃與管理方面對環境和承載力重視不足。
實施城市人口和環境承載力管理從來就不是市場可以自發解決的,需要政府有意識的規劃、疏導和管理。[8]在這方面,戰后英國的很多做法值得借鑒。第一,通過大城市周邊的“新城”建設,有效降低城市中心區的人口密度。1945年,英國啟動政府主導的新城建設運動。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已經建立33個新城,容納23%的城市居民。第二,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是降低城市中心區人口密度、減少交通污染的核心舉措。2003年起,倫敦開始對私家車征收擁堵費,用以補貼公交建設。第三,建立“花園城市”理念。目前,在寸土寸金的倫敦城市中心區,有三分之一的面積被花園、公共綠地和森林覆蓋。這些土地如果投入開發,無疑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同時會給城市環境帶來負面影響。在這方面,以精明著稱的英國人做出的無疑是明智的選擇。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研究員)
[1] EU,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EU-China Partnership on Urbanisation, Brussels, 3 May, 2012.
[2] 卡洛·M. 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四卷)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31.
[3] 卡洛·M. 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四卷)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33.
[4] 卡洛·M. 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四卷)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66-67.
[5] 參見Jefferey M. Sellers,Urbanization and the Social Origins of National Policies Toward Sprawl.http://www.usc.edu/dept/polsci/sellers/Recent%20Projects/Assets/Urbanization%20and%20the%20Social%20Origins%20of%20Policy%20Toward%20Sprawl.pdf
[6] 陸偉芳.19世紀英國城市化的起步與私人空間的關注[J].史學集刊,2006,1.
[7] 卡洛·M. 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四卷)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100.
[8] Trends in Urbanisation and Urban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 What Lessons for China?. http://www.oecd.org/urban/roundtable/45159707.pdf